法律|不可抗力條款

在瑞士常見的木材堆放方式,是一種亂中有序的美感
幾天前(20200409)國際商會(ICC)有個線上直播的討論,關於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商業契約中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的適用。我人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無法看書,索性就把直播聽完了,覺得應該也有其他道長近期面臨相關的詢問,可以跟各位簡單分享一下。


截圖自: https://event.webinarjam.com/register/19/w62rnsm

簡要說明,當天的討論主要針對以下問題:

  
1. 如何闡釋和適用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新冠肺炎疫情足以啟動不可抗力條款嗎?
  
2. 若契約內沒有不可抗力條款或契約內所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不包括瘟疫這類的情況,當事人是否有其他方式因應?
  
整場討論,與會者說最多次的就是:把契約內容看清楚!
  
針對問題1,答案會是依照情況而定,更具體來說,就是看各個契約內容的約定。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就是回歸契約內容的適用和解釋。新冠肺炎對各產業的影響不一,不可一概而論。此外,締約時點也需要注意,若契約內的不可抗力條款有包括「不可預見」此一要件,若是今年二月底締約,疫情已在某些國家爆發,是否可以將疫情解釋為「不可預見」?再者,在亞洲過往有SARS的傳染病,但在歐洲上一次的傳染病已是百年前,因此若在亞洲締約,所謂的傳染病是否真的不可預見?這些都會有爭議。所以不可直觀的認為疫情是不可抗力事項所以我就可以率而暫停或遲延履行契約義務。
  
在新冠肺炎疫情被WHO認定為是Pandemic後,亞尼克因為職務關係也會經手很多保險契約,而每份契約內的不可抗力條款不見得一樣,他就被老闆吩咐把所有契約內的不可抗力條款找出來,看內容是否有包括瘟疫、傳染病或這類概括條款,要先預想客戶可能會有的主張,公司該如何因應。

夕陽餘暉的蘇黎世湖畔
針對問題2,則要看契約內的準據法和該準據法是否有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以台灣法為例,可能可以民227-2情事變更條款為主張,相關案例和司法解釋可參考SARS發生時的相關司法判決。
   
最後,就是提醒各公司趕快去看公司簽訂的相關契約,慎防不久的將來契約對造可能會有的主張,現階段可以做甚麼準備和預防。
  
最後附上ICC提供的不可抗力條款範例(2020年最新修訂版):https://iccwbo.org/…/icc-force-majeure-and-hardship-clauses/




我自己近期碰到的法律諮詢,是某公司本來今年三月中要到歐洲奧地利和捷克員工旅遊,但疫情在二月中即爆發,公司在二月底問旅行社該怎麼處理,導遊則在line中表示「奧捷很安全,不用擔心」云云。但員工人心惶惶,承辦承受很大的壓力,人在壓力之下就會產生非理性的行為。於是,在沒看或沒看清楚契約規定就先跟旅行社解約了,依照契約規定,要賠償旅遊費用的30%,也簽了解除契約協議。

但依照契約規定,公司其實大可不必急著解約,可運用的條款好幾條。另外,奧地利在二月底早已出現第一起確診案例,然後每日都有增加案例(只是臺灣的新聞沒報所以沒太多人注意),且奧地利的鄰近國家義大利的疫情更嚴重,要主張旅行地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也不難,但公司情急之下就這麼解約了......。

  
等到公司清醒了來問我可不可以不要付30%,哀......,旅行社目前也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後來只好用談的,花費一番唇舌,最後以20%結案,省了60萬......。


這告訴我們,簽約前要看好契約內容,簽約後要主張啥的也先看契約內容。另外,術業有專攻,採取任何法律行為前,撥冗諮詢律師的法律意見好處多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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